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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建国粮食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建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502MA43XMRM9X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新马路肖家湾蔬菜批发市场粮油区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信浉市监处罚〔2026〕36号
2026年04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承认该批散装花生米是从其老家亲戚处收购的,一共是一包25千克,计款215元,2025年10月3日, 信阳市五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胡前林打电话给当事人说信阳市平桥区惠惠牛便利店要进25千克散装花生米,而他公司暂时没货,要从我店调货,我于是就把该批散装花生米以240元价格销售给信阳市五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获利25元,然后信阳市五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04日将该批散装花生米销售给信阳市平桥区惠惠牛便利店。经当事人回忆, 造成该包散装花生米黄曲霉素B1项目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当时由于天气连续下雨、空气潮湿、储存不当造成的。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以下处罚; 1、依法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5元。 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3025元,上交国库。
3000.00元
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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