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宜兴市新庄街道丽高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282MA1XFTYB6C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宜兴市新庄街道震泽路357-35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监处罚〔2024〕3.29号
2024年0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单投诉举报对宜兴市新庄街道丽高副食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投诉的同批次“呼辣呼辣”手撕素鸭脖1包,净含量:72克,生产日期:2023/08/03,保质期:150天,截止检查时止,确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05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高峰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呼辣呼辣”手撕素鸭脖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05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2
宜市监处罚〔2024〕3.11号
1、2024年01月31日对宜兴市新庄街道丽高副食店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02月02日对宜兴市新庄街道丽高副食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反映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存在;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高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销售资质; 4、投诉举报单1份,反映了举报人举报的相关情况; 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了我局通知当事人提供证据,逾期不提供证据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将由其承担。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