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鲜惠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宏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4E0DWX6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红安县太平桥镇安南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106号
经查,2026年4月7日抽检的该批次红薯,系当事人于2026年4月7日从红安县太平桥镇农贸市场无固定经营资质的流动商贩处购进,购进单价4.5元/kg,共购进10kg,购进金额合计45元。该批次红薯当事人以5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销售给太平桥镇农村福利院3.3kg,剩余6.7kg被其他顾客购买,于2026年4月7日全部售完,销售金额共计50元。
当事人于2026年5月14日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在店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涉案批次红薯确无法召回,未收到食用该批次红薯引发的不良反应报告与投诉。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红薯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对应批次进货凭证及农残检测合格证明,未依法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规定,涉案食用农产品红薯销售单价为5元/kg,数量10kg,货值金额合计50元。依据2026年3月20日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5元(销售总额50元-购进成本4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红薯,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2.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未核对并保存供货者资质证件、未查验留存农残检测报告,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予以处罚。减轻处罚幅度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5,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行为”,裁量阶次:“减轻”,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的范围内确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5元;
2. 处以罚款5000元;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的规定,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按前置程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合并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5元;
3. 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5元。
5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