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栾氏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忠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23051940102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关滩村桐坝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3
(2025)渝0103民初19193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青腾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苕粉集团有限公司,武隆区石磨苕粉厂,重庆市武隆区栾氏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3-10-26
(2023)渝0103民初32823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武隆区石磨苕粉厂,重庆市武隆苕粉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青腾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武隆区巍晓言食品经营部,重庆市武隆区栾氏食品有限公司,新沂潮看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3
2023-08-15
(2023)渝03民终13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武隆区苕粉农业股份合作社联合社
重庆市武隆区栾氏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5-16
(2023)渝0156民初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武隆区栾氏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苕粉农业股份合作社联合社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5
2023-04-06
(2023)渝0156民初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武隆区栾氏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苕粉农业股份合作社联合社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6
2023-02-22
(2023)渝0156民初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武隆区栾氏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苕粉农业股份合作社联合社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7
2022-10-26
(2022)渝0156民初19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武隆区栾氏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鲁渝之音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孙*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8
2022-09-05
(2022)渝0156民初19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武隆区栾氏食品有限公司
孙*,山东鲁渝之音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9
2022-09-04
(2022)渝0156民初19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武隆区栾氏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鲁渝之音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孙*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10
2022-07-27
(2022)渝0156民初19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武隆区栾氏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鲁渝之音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孙*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1-11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武隆区栾氏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鲁渝之音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孙*
裁判文书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2
2022-08-23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武隆区栾氏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鲁渝之音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3
2022-08-07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武隆区栾氏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鲁渝之音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8
2022-11-08
(2022)渝0156民初19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武隆区栾氏食品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渝之音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406.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武隆市监处罚〔2025〕15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09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关滩村桐坝组从事淀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2024年10月,当事人开始生产经营一款武隆鲜苕粉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标有:品名:武隆鲜苕粉,配料:红薯淀粉、水,执行标准:GB/T2358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50023218638,生产商:重庆市武隆区栾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关滩村桐坝组等字样以及标注有下面表格内容: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1455千焦0克0克85.6克69毫克17%0%0%29%3%上述武隆鲜苕粉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标注的各项目营养成分的数值是当事人根据网上模板制作,不能提供相关凭证。2025年07月03日,当事人委托国鼎检测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经营的上述鲜苕粉样品进行检测,国鼎检测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09日出具报告编号为CTT25071200279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显示鲜苕粉样品的各项目营养成分的数值为: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724千焦0克0克42.6克23毫克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2、罚款2500元,共计罚没款5000元。
2500.00元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