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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大红新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征注册资本:1486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900MA0N0421X5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尓嘎勒赛汉镇创业路8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孪(住建)罚决字﹝2024﹞第2-21号
阿拉善盟大红新能源有限公司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30日在嘉尔嘎勒赛汉镇浩依尔呼都格嘎查、巴兴图嘎查非法占用土地用于建设三台风机及50个箱式变电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中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细化标准“非法占地面积5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阿拉善盟大红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嘉尔嘎勒赛汉镇浩依尔呼都格嘎查、巴兴图嘎查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0.2415公顷=2415平方米,2415㎡×5元/㎡=12075元(壹万贰仟零柒拾伍元);3.责成行业主管单位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收阿拉善盟大红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嘉尔嘎勒赛汉镇浩依尔呼都格嘎查、巴兴图嘎查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0.2415公顷=2415平方米,2415㎡×5元/㎡=12075元(壹万贰仟零柒拾伍元);3.责成行业主管单位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075.00元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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