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福满多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建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24MAC1K0XRXW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中心1号广场5栋03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宾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9号
宾川福满多商贸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宾川福满多商贸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宾川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02-24
2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5﹞96号
通过调查,已认定以下两个违法事实。 (一)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现查明,因该称电子主板损坏,当事人于2025年6月将该电子秤送至大理梵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维修后电子秤自动恢复出厂设置,即系统会在结算货款过程中对于末位单位的“厘、毫”等金额进行“四舍五入到分”结算。当事人2025年7月4日收到维修好的电子秤后,于2025年7月5日启用,截止9月9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因为“四舍五入到分”设置,交易有舍有得,持续时间近2个多月,因电子称无存储功能,多收取了消费者多少费用,少收了多少费用,无法具体统计,没有明确的收益或者亏损;因此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同意退还投诉人的多付价款0.05元,但投诉人不接受,拒绝退款。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主动对电子秤圆整规则进行修改,调整为“抹零到分”即分以后的“厘、毫”不再收取。 (二)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 当事人在对货物查验时,已发现该“YINUO”喜字气球的商品条码无法识别,于是便制作“店内自编码”粘贴在商品上用于结算,未进一步核实该商品条码的真伪或要求供货商提供注册备案证明。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品条码的合法使用依据,且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物品编码系统,确认该商品标注的条码无此条码信息。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主动将该商品下架。
1.没收多付价款0.05元; 2.对当事人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3.对当事人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2000.05元。
10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3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5﹞101号
2025年8月11日,本局收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C202509272号,经检测抽样结果显示宾川福满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 Mɡ/Kɡ,标准指标: ≤0.05,实测值:0.16,检验依据: GB 23200.121-202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宾川福满多商贸有限公司对抽样样品、检验结果均无异议。
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属于减轻处罚情节,依据《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宾川福满多商贸有限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44元; 2、罚款10000元。(两项合计10028.44元)
100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4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4﹞110号
经查,宾川县福满多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6月3日购进了芒果,2024年6月4日购进了豆芽,2024年5月28日购进了甜椒。豆芽、甜椒、芒果都是从下关蔬菜批发市场一商户购进的,无进货发票,也无法找到供货商,豆芽购进了5公斤,进价3元/公斤,进货款15元,销价是3.96元/公斤,销了1.49公斤,销货款是5.9元,获得利润1.43元。2024年6月4日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对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进行了抽样 ,抽样了3.51公斤,抽样的价格是3.96元/公斤,收款13.89元,获得利润3.36元。甜椒购进了10公斤,进价8.95元/公斤,进货款89.5元,销价13元/公斤,销了3.877公斤,销货款50.4元,获得利润15.7元。2024年5月29日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对当事人经营的甜椒进行了抽样,抽样了6.123公斤,抽样的价格是13元/公斤,收款79.59元,获得利润24.79元。芒果购进了10公斤,进价9.9元/公斤,进货款99元,销价15.6/公斤,销了5.827公斤,销货款90.9元,获得利润33.21元。2024年6月4日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对当事人经营的芒果进行了抽样,抽样了4.173公斤,抽样的价格是15.6元/公斤,收款65.09元,获得利润23.78元,该批次的豆芽、甜椒、芒果已销售完。 宾川县福满多商贸有限公司对抽样样品、检验结果均无异议。 本局于2024年7月5日将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C202409128号、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C202409135号和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DBJ24532900729034586ZX号直接送达给宾川县福满多商贸有限公司,并告知其法定代表人有复检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宾川县福满多商贸有限公司未提出复检申请。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给予宾川县福满多商贸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2.27元; 2、罚款10000元。 (两项合计10102.27元)
100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