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洛山浩发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来超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122MACHFB2P3B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洛河镇罗米庄新村罗米庄一村北山水洛园小区东南3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9
(2025)闽0902民初2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盛**
莒县洛山浩发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胡**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1328202501327
莒县洛山浩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普货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9.550吨)案
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1350.00元
山东省蒙阴县交通运输局
2025-12-18
2
370784202501387
莒县洛山浩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案
罚款壹仟玖佰伍拾元整
1950.00元
安丘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04
3
370214202500202
2025年08月11日04时31分左右鲁LD6118牵引鲁L5088挂车通过G228(双向)K2703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地点时,被技术监控设施记录记录车货总质量54.294吨。经调查,鲁LD6118牵引鲁L5088挂车所有人为莒县洛山浩发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赵英杰驾驶鲁LD6118牵引鲁L5088挂从青岛市胶州阳河镇建材市场拉载建材前往重庆北路16号,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制为49.000吨,超限5.294吨,超重比10.8%。以上有称重检测数据、照片等证据证实。鲁LD6118牵引鲁L5088挂(黄色)号车有道路运输证,车辆所属人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赵英杰已取得从业资格证。经调查:莒县洛山浩发物流有限公司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材料有:交通执法非现场执法照片、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挂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不停车检测系统超限记录等。我局于2025年09月04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750.00元
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16
4
371323202500720
莒县洛山浩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1吨)案
罚款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1650.00元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2025-05-12
5
371323202500540
莒县洛山浩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吨)案
罚款玖佰元整
900.00元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2025-04-21
6
J370682202500120
2025年03月26日13时55分,莱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莱阳市长江路北阎家庄村附近对王乐更驾驶的鲁L92693(黄色)、鲁LV500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于鹏飞、张金林向王乐更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已告知王乐更陈述、申辩和回避等权利,王乐更表示不需要回避,检查发现:当事人拉了一车木头片,该车有超限嫌疑,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共同测量,当事人所驾车的车货总体高度为4.19米。经询问,当事人称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证据:交通执法现场录像、交通执法现场笔录、交通执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交通执法现场执法照片。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莒县洛山浩发物流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内容,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莒县洛山浩发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几何超限)。
罚款贰佰元整
200.00元
莱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26
7
灌云交路执﹝2025﹞329号
违法超限运输
罚款壹仟元
1000.00元
灌云县交通运输局
2025-01-23
8
J371327202400126
2024年07月15日 13时24分,莒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山东省莒南县长深连接线10KM+900M对苏同庆驾驶的鲁L18086(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高华伟****、李琳****向苏同庆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检查中发现:鲁L18086(黄色)经营性车辆已经办理了《道路运输证》,车辆运载木片,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车货总长度为13米,车货总宽度为2.5米,车货总高度为4.3米,驾驶员苏同庆当场不能提供超限运输通行证及其他证明。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
罚款伍佰元整
500.00元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23
9
J370682202400270
2024年07月05日12时55分,莱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莱阳市长江路北阎家庄村附近对王乐更驾驶的鲁L92693(黄色)、鲁LV500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金林、于鹏飞向王乐更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当事人拉了一车木头块,该车有超限嫌疑,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共同测量,当事人所驾车的车货总体高度为4.4米,经询问,当事人称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已告知驾驶员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证据:交通执法现场录像、交通执法现场笔录、交通执法询问笔录、交通执法现场执法照片证据、《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莒县洛山浩发物流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内容,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莒县洛山浩发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车货长、宽、高超限)。
罚款伍佰元整
500.00元
莱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