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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庙宇镇大唐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发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7MA5XJA8E2J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宝潭街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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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巫山市监处罚〔2025〕128号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宝潭街13号从事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含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百货批发、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12月4日。2025年0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抽检工作要求,抽取了甘薯等共10批次食品样品,其中:甘薯(沙地薯),单价7.16元/kg,数量4.10kg,买样费用29.35元。该抽检批次甘薯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11日,我局将《检验报告》(No:A25SG1448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不申请复检。该抽检批次甘薯是2025年5月10日当事人从重庆市双福市场,江津区张珑誉蔬菜经营部购进的,一共购进了40.00kg,进价为5.33元/kg,购进金额共计213.20元。当事人购进该抽检批次甘薯后上架对外销售,售价为7.16元/kg,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共计销售了40.00kg。当事人销售数量为40.00kg,销售金额共计286.40元。因此,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86.40元(40.00kg7.16元/kg=286.40元),违法所得应当以销售金额286.40元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6.40元;2.罚款3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86.40元; 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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