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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环球卫康眼镜店三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先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02MA6N9A6A5P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百树广场10幢103-1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临处罚〔2025〕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9日从阿里巴巴以20元/副的价格购进老视镜5副到店销售,购进货值金额100元。2025年8月30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临沧市临翔区环球卫康眼镜店三分店销售的老视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1副,备样数量1副。2025年9月17日,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5J01055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项目不符合GB 13511.1-2011标准,依据《云南省老视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9月29日,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编号№:25J01055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即视为放弃该权利。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时,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老视镜以88元/副的价格销售了2副(检验1副,备样1副),销售货值金额176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136元(销售价格-购进价格=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老视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销售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适用从轻情形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工业产品的行为,适用从轻裁量的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老视镜3副;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6(壹佰叁拾陆)元整; 3.处货值金额440(贰佰捌拾)元1.1倍的罚款人民币484(肆佰捌拾肆)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620(陆佰贰拾)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485.10元
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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