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文西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MA2CNTEB5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淡溪镇陈坦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环乐罚〔2026〕10号
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6日,接信访投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位于乐清市淡溪镇陈坦村。主要从事有机肥料生产,法定代表人为吴文西。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搅拌机、铲车、输送带、滚筒筛等设备未在运行。发酵陈化车间内有有机肥料半成品正在发酵,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三大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第26小项“肥料制造262中的其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公司已通过环评审批,部分项目已完成阶段性自主验收,但厂区西侧粪便堆场未设置集气装置、拌料机、滚筒筛未安装集气装置、布袋除尘器,分别在2025年9月初和2025年8月上旬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0月13日信访件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2025年10月17日该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主体资格等情况;
3.2025年10月16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该公司的四至环境、车间布局、生产情况以及你厂区西侧粪便堆场未设置集气装置、拌料机、滚筒筛未安装集气装置、布袋除尘器等情况;
4.2025年10月16日我局制作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该公司的四至环境、车间布局、生产情况以及你厂区西侧粪便堆场未设置集气装置、拌料机、滚筒筛未安装集气装置、布袋除尘器等情况;
5.2025年10月17日该公司提供《关于温州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有机肥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温环乐建〔2025〕87号)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温州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有机肥料建设项目)》部分页码复印件、《温州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有机肥料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温州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有机肥料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页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已完成环评审批、阶段性验收等情况;
6.2025年10月17日该公司提供《排污许可证(温州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
7.2025年10月17日我局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公司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电子送达手机号码的情况;
8.2025年10月22日我局制作三线一单应用数字化平台网站内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9.2025年10月22日我局提供的《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排放的废气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10.2025年10月22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1.2025年10月30日该公司提供货物配送单2份,结算业务回单2份,销售出库单1份,证明该公司拌料机、滚筒筛在2025年8月上旬投产等情况。
12.2025年10月30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的四至环境、车间布局、生产情况以及该公司已通过环评审批,部分项目已完成阶段性自主验收,但厂区西侧粪便堆场未设置集气装置、拌料机、滚筒筛未安装集气装置、布袋除尘器,分别在2025年9月初和2025年8月上旬投入生产等情况。
13.2025年12月2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该公司厂区西侧粪便堆场已搬至发酵陈化车间内、拌料机、滚筒筛已安装集气装置、布袋除尘器等情况;
14.2025年12月2日该公司提供的《温州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有机肥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1份、《温州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有机肥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1份、会议签到表1份,证明该公司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已完成整改的情况。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元整(¥208,000.00)
20800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02-03
2
乐资规罚罚决字﹝2025﹞第000001号
当事人温州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擅自占用淡溪镇陈坦村横坑溪边集体土地建设水泥道坦,用途为堆放农业肥料。经实地勘查,违法用地总面积5589.53平方米,现状为水泥硬化道坦。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该地块的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为其他草地,位于乐清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用途管制规划的一般农业区,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涉嫌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地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应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第三项,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陈坦村5589.5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89.5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柒佰壹拾陆元贰角肆分(¥44,716.2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期限为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罚款缴纳的期限为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乐清市非税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陈坦村5589.53平方米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89.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柒佰壹拾陆元贰角肆分(¥44,716.24)(5589.53平方米×8元/平方米=44716.24元)。
44716.24元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0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