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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文西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MA2CNTEB5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淡溪镇陈坦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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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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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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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资规罚罚决字﹝2025﹞第000001号
当事人温州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擅自占用淡溪镇陈坦村横坑溪边集体土地建设水泥道坦,用途为堆放农业肥料。经实地勘查,违法用地总面积5589.53平方米,现状为水泥硬化道坦。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该地块的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为其他草地,位于乐清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用途管制规划的一般农业区,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涉嫌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地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应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第三项,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陈坦村5589.5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89.5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柒佰壹拾陆元贰角肆分(¥44,716.2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期限为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罚款缴纳的期限为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乐清市非税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陈坦村5589.53平方米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89.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柒佰壹拾陆元贰角肆分(¥44,716.24)(5589.53平方米×8元/平方米=44716.24元)。
44716.24元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02-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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