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洪塘仁德门诊部(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穆艳玲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L17722221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江北区洪塘中路233号1幢1楼至2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4﹞43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诊所二楼化验室检查,存放有1台正在使用的BM800系列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标签上显示生产日期2018年9月6日,使用期限5年,已超过使用期限。<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BM800系列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1台;二、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BM800系列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1台;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2
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52号
2024年03月12日,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北洪塘仁德门诊部(普通合伙)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宁波江北洪塘仁德门诊部(普通合伙)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江北区洪塘中路**号1幢1楼至2楼的宁波江北洪塘仁德门诊部(普通合伙)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行宁波市江北支行(账号:*******。
给予位于江北区洪塘中路**号1幢1楼至2楼的宁波江北洪塘仁德门诊部(普通合伙)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5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22
3
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52号
2024年03月12日,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宁波江北洪塘仁德门诊部(普通合伙)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宁波江北洪塘仁德门诊部(普通合伙)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江北区洪塘中路233号1幢1楼至2楼的宁波江北洪塘仁德门诊部(普通合伙)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行宁波市江北支行(账号:3901*********04543)或扫描本决定书上的二维码交至浙江省统一支付平台。
给予位于江北区洪塘中路233号1幢1楼至2楼的宁波江北洪塘仁德门诊部(普通合伙)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5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