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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弘民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光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81052600243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浪河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55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湖北丹江桑叶面1500g”盒装的外包装,是2021年当事人取得原料标准时印刷的,当事人与丹江口市正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只是达成了口头协议,并没有签订委托加工合作协议,让其生产面条,因当时包装印刷的多没有用完,2025年当事人委托签订了委托生产协议的六里坪郝先生食品加工厂,生产了600斤面条,新的包装还没有来得及印刷出来,使用了旧包装进行了生产销售。当事人使用的外包装印刷的生产商为:丹江口市正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签订委托加工合作协议的六里坪郝先生食品加工厂不符;当事人丹江口市弘民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取得了生产许可,但印刷内包装时因工作失误把生产商印刷为:丹江口市仙寿缘神仙叶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未取得生产许可,印刷的生产商名称与取得生产许可的生产商名称内容不符。内外包装上印刷的产品标准LS/3212-2021是已经被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2年第五号〕废除的标准,故内外包装印刷产品标准代号是无效的。当事人网店电子销售记录显示共销售3单5盒,35元/盒,2026年1月14日当事人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退款,故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75元,违法所得为1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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