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龙鼎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祝洪会 | 注册资本:2.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310032964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街18号7号楼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5〕57号
长春市龙鼎药店于2024年1月3日在南阳市易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美大康心达康片(国药准字Z51020089,批号230701,生产日期20230713,有效期至2025.06)5盒。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南阳市易通医药有限公司资质、购进美大康心达康片随货同行单、发票、药品检验报告、该药品购销记录等材料。该药品购进5盒,有效期内销售3盒,进货价格7.251元每盒,销售价格10元每盒,货值金额20元,药品失效后未曾售出,违法所得0元。7月24日当事人对经营的药品效期进行了自查自改。
另查,长春市龙鼎药店于2018年1月5日在盐城菩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艾暖胰岛素冷藏包(鲁青械备20150065,批号170901,生产日期20170902,有效期至20210901)1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盐城菩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资质、购进艾暖胰岛素冷藏包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等材料。该医疗器械购进1件,进货价格29.8元每件,销售价格32元每件,货值金额32元,医疗器械始终未售出,违法所得0元。7月24日当事人对经营的医疗器械效期进行了自查自改。
调查认定的事实:长春市龙鼎药店于2024年1月3日在南阳市易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美大康心达康片(国药准字Z51020089,批号230701,生产日期20230713,有效期至2025.06)5盒。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南阳市易通医药有限公司资质、购进美大康心达康片随货同行单、发票、药品检验报告、该药品购销记录等材料。该药品购进5盒,有效期内销售3盒,进货价格7.251元每盒,销售价格10元每盒,货值金额20元,药品失效后未曾售出,违法所得0元。7月24日当事人对经营的药品效期进行了自查自改。
另查,长春市龙鼎药店于2018年1月5日在盐城菩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艾暖胰岛素冷藏包(鲁青械备20150065,批号170901,生产日期20170902,有效期至20210901)1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盐城菩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资质、购进艾暖胰岛素冷藏包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等材料。该医疗器械购进1件,进货价格29.8元每件,销售价格32元每件,货值金额32元,医疗器械始终未售出,违法所得0元。7月24日当事人对经营的医疗器械效期进行了自查自改。
长春市龙鼎药店经营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过期后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货值金额较小且能够确定合法来源。故属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情形。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经营劣药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对其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