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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柏瑞汽配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丽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2AQNR14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曙光二路458、468号(东面2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3〕552号
2023年 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依法对位于瑞安市塘下镇曙光二路458、468号的瑞安市柏瑞汽配有限公司实施检查。检查时发现公司二楼仓库发现标注“”商标,锐界车型的智能电动踏板6箱、标注“”商标,飞行家2020车型的智能电动踏板18箱、标注“”商标,航海家2018+车型的智能电动踏板6箱、标注“”商标,探险者2020车型的智能电动踏板16箱、标注“”商标,老探险者2014-2019车型的智能电动踏板10箱、标注“”商标,新路虎2017+车型的智能电动踏板7箱、标注“”商标,老路虎2014-2016车型的智能电动踏板3箱。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上述商标的合法证明,其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商标为福特汽车公司依法注册商标,注册号:6366431,商品类别:12类,使用商品:机动车辆用脚踏板等,专用权期限:2021年01月14日至2031年01月13日;“”商标为福特汽车公司依法注册商标,注册号:10559255,商品类别:12类,使用商品:汽车两侧脚踏板等,专用权期限:2013年04月21日至2023年04月20日;“”商标为福特汽车公司依法注册商标,注册号:10559253,商品类别:12类,使用商品:汽车两侧脚踏板等,专用权期限:2023年04月21日至2033年04月20日;“”商标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依法注册商标,注册号:70021,商品类别:12类,使用商品:汽车和汽车零件,专用权期限:2021年02月28日至2031年02月27日。 当事人于2023年3月开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其生产的智能电动踏板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自2023年3月开始至2023年3月28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标注“”商标,锐界车型的智能电动踏板6箱,每箱成品销售价225元,每箱成本价200元;生产标注“”商标,飞行家2020车型的智能电动踏板18箱,每箱成品销售价230元,每箱成本价205元;生产标注“”商标,航海家2018+车型的智能电动踏板6箱,每箱成品销售价230元,每箱成本价205元;生产标注“”商标,探险者2020车型的智能电动踏板16箱,每箱成品销售价230元,每箱成本价205元;生产标注“”商标,老探险者2014-2019车型的智能电动踏板10箱,每箱成品销售价230元,每箱成本价205元;生产标注“”商标,新路虎2017+车型的智能电动踏板7箱,每箱成品销售价240元,每箱成本价210元;生产标注“”商标,老路虎2014-2016车型的智能电动踏板3箱,每箱成品销售价240元,每箱成本价210元。以上智能电动踏板未销售于案发当日被我局依法扣押。合计违法经营额1525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机构的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没收未售的侵权商品(智能电动踏板66箱),罚款45750元。
4575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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