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恒通非开挖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赖强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3753971979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桐乡市南日镇新丰路(桐乡市农电总站南日电管站1-3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07
(2021)浙0483民初606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桐乡市恒通非开挖科技有限公司,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1-10
2018-01-17
(2018)浙04民辖终1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汉油田建科(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0-07-23
2010-07-23
(2010)浙知终字第108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苏州市吴中区光缆工程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恒通非开挖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海硖执罚决字﹝2023﹞第000217号
经查明,当事人桐乡市**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下午未经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在海宁市硖石街道竞芳路高丰路交叉口东南侧城市道路堆放施工所需的电力管道,所占城市道路长96米,宽2.6米,面积为93.6平方米。另查明,现已补办审批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现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政公用)》第5条“占道面积在10-10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1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宁市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海宁市人民政府硖石街道办事处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