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占辉石油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文辉 | 注册资本:1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01310876243U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东城区黄河路街道石油社区油田路1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3-24
(2020)藏24民终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格尔木占辉石油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
娜*,色尼区香茂乡康托村牧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11-14
(2019)藏2421民初5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格尔木占辉石油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
色尼区香茂乡康托村牧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娜*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3
2019-01-24
(2018)青2822民初3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格尔木占辉石油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
魏**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3
2021-04-16
(2021)藏民申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格尔木占辉石油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色尼区香茂乡康托村牧业农民合作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08
2019-12-23
(2019)藏2421民初5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格尔木占辉石油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与色尼区香茂乡康托村牧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5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7-09
2020-05-07
(2020)藏06民终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格尔木占辉石油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与色尼区香茂乡康托村牧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1-04
2018-12-22
(2018)青2822民初5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宽**与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0864.0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格﹞市监罚﹝2024﹞088号
经查明:2014年09月23日,当事人格尔木占辉石油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经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燃气经营等项目。2024年10月,格尔木占辉石油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配送员从快手名称叫“河北华强液化气配件”的人(该人自称是深圳市蜂凌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处以每个20元的价格购进20个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名称: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型号规格:JY-FL-857,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6月,生产单位:深圳市蜂凌物联技术有限公司),购货金额共计400元。2024年10月15日,我局在2024年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依法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格尔木占辉石油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销售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报警动作值试验、方位试验、报警重复性试验、高温(运行)试验、低温(运行)试验不符合GB1532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1、罚款48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48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2
格昆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6号
2024年1月24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朱良威、张涛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对位于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油田路的格尔木占辉石油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辉)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宿舍楼二楼楼梯间、厨房抽油烟机旁、锅炉房配电箱等处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并责令限期改正。2024年2月5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朱良威、张涛对位于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油田路的格尔木占辉石油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辉)进行监督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对上述问题逾期未改正,该单位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格尔木占辉石油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宿舍楼二楼楼梯间、厨房、锅炉房配电箱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格尔木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14
3
格昆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3号
2024年1月24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朱良威、张涛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对位于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油田路的格尔木占辉石油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辉)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一处室外消火栓擅自停用(且当场无法整改)。你单位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给予格尔木占辉石油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9800.00元
格尔木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04
4
﹝格﹞市监罚﹝2023﹞079号
2023年7月20日16时10份,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青海省格尔木市开发区油田路19号当事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调取当事人充装区监控视频发现:2023年7月20日,当事人工作人员至少充装了40只液化石油气瓶;经查阅电子版充装记录显示,当事人2023年7月20日仅有2条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纸质版的充装记录。故至少有38只液化石油气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未做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也未将充装信息及时上传到充装追溯系统平台,实际充装数量与充装记录不相符。
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上缴国库。
3500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5
西格尔木市监案字﹝2023﹞79号
2023年7月20日16时10份,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青海省格尔木市开发区油田路19号当事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调取当事人充装区监控视频发现:2023年7月20日,当事人工作人员至少充装了40只液化石油气瓶;经查阅电子版充装记录显示,当事人2023年7月20日仅有2条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纸质版的充装记录。故至少有38只液化石油气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未做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也未将充装信息及时上传到充装追溯系统平台,实际充装数量与充装记录不相符。
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上缴国库。
35000.00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