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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建新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0584781305J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甘河子镇8公里处(七区一段)26栋-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7
(2025)新23民终447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濮阳市中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02
(2024)新2302民初2710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濮阳市中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3
2021-07-28
(2021)新2302民初135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曾**
新疆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4
2021-02-22
(2021)新2302民初244号
劳动争议
王*
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5
2019-07-26
(2019)新2302民初170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6
2019-06-19
(2019)新2302民初12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申元气体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人民法院
7
2019-03-04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奥特玛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6
2022-11-15
(2022)新23民终1453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7-25
2022-06-23
(2022)新2302民初12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4627.8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21
2021-08-18
(2021)甘0191民初29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兰泵有限公司、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1-24
2021-11-18
(2021)新2302执2598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王*、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3-18
2021-02-22
(2021)新2302民初244号
劳动争议
王*与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01
2020-11-28
(2020)新23执恢24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新疆中电华瑞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1-20
2020-10-25
(2020)新2302执1124号
民事案件执行
王**与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1-06
2020-09-19
(2020)新2302执419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焦*、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10-12
2020-03-04
(2020)新2302财保58号
其它类型纠纷
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599681.52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10
2020-10-12
2020-03-10
(2020)新2302财保123号
其它类型纠纷
乌鲁木齐圣天艾合得管件有限公司与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69226.29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阜市监处罚(2026)20号
当事人提供的“每周特种设备安全排查报告”上安全管理员签字与其提供的“关于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中任命的安全员和当事人提供的“压力容器每日巡回检查表”上安全员签字不符。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依法配备有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制定了《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职责》、《压力容器安全员守则》、《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但当事人未对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员张**只是在“压力容器每日巡回检查表”上进行签字,未对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压力容器日管控情况进行记录和核查,压力容器安全员张**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对压力容器安全员张建军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责令压力容器安全员张建军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和压力容器安全员张建军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 2.对压力容器安全员张建军通报批评。
-元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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