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普仁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2MA1CL3N84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肇源县肇源镇鼎元大道7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源医保行处字〔2026〕第001号
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对行政相对人违法金额35158.81元从轻处以2.0倍罚款(即70317.62元,大写人民币柒万叁佰壹拾柒元陆角贰分)的处罚
70317.62元
肇源县医疗保障局
2026-02-10
2
肇源市监处罚〔2025〕96号
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肇源县普仁医院经营者杨宇琦进行询问调查,经营者杨宇琦称:“消费者购买的鼻炎药是其医院医生冯国栋自己配制自己吃的,患者来找冯医生看病时提起鼻炎的问题,冯医生才销售给他的。”
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人高永海进行询问调查,高永海提供了购买药品的微信付款截图和剩余的4粒药品。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也对肇源县普仁医院医生冯国栋进行询问调查,冯国栋称:“这个鼻炎药,是其自己在药店购买的海螵蛸、茯神、茯苓、黄芪、白芷、丹皮、三棱,研磨成粉,在办公室装成胶囊自己吃,投诉人来看病说他也有鼻炎,我一共还有13粒,就销售给了他10粒,每粒6元,共60元。”还剩3粒。已经上交我局,因冯国栋提供3粒药品,不够检测基数,因投诉人上交4粒也不够检测基数,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告知投诉人并退回其4粒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省转工单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 投诉基本情况。
2.肇源县普仁医院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
3.肇源县普仁医院经营者杨宇琦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询问调查情况。
4.肇源县普仁医院《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肇源县普仁医院有限公司经营资质。
5.经营者杨宇琦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杨宇琦的身份。
6.投诉人高永海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
7.投诉人高永海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询问调查情况。
8.投诉人高永海提供的微信付款记录截图复印件一份,证明付款情况。
9.投诉人高永海的身份证、向冯国栋微信付款码截图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高永海的身份和付款情况。
10.肇源县普仁医院医生冯国栋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询问调查情况。
11.肇源县普仁医院医生冯国栋提供3粒药品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扣押清单一份,证明扣押情况。
12.肇源县普仁医院医生冯国栋身份证、医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冯国栋的身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10000.00元
-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