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圣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梅花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6MAC9Y9PU1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蔡店街1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陂市监处罚﹝2025﹞136号
当事人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从兰秀红(武汉市黄陂区青兰秀农副土特产经营部经营者)、胡建华(另案处理)处购进“蟲草鹿骨丸”在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蔡店街125号销售包装标注郑州智满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每盒3克×12袋的“蟲草鹿骨丸”,共计400盒,每盒售价28元,合计违法经营额:11200元。经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测,上述"蟲草鹿骨丸"中检出化学药物成分“双氯芬酸钠”。2023年9月28日,上述“蟲草鹿骨丸”经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梅花销售假药的行为,2024年3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11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梅花构成销售假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梅花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梅花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之规定,因当事人销售假药违法所得已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本局不再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200000元。
200000.00元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9
2
陂市监处罚〔2024〕101号
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蔡店街125号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过程中,于2023年6月初从附近的居民患者手中以回收的方式购进9盒复方α-酮酸片,其购进价为110元/盒,并以13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2023年6月25日销售三盒;2023年6月29日销售三盒;2023年7月7日销售一盒;2023年7月8日销售两盒,至2023年7月8日全部销售完毕,其货值金额为1170元、获利180元。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电脑跟踪查询系统无上述时间节点的该药品入库和销售记录,现场未提供该药品的购进票据和供货商的资质材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下达了《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陂市监限提[2024]1-01号)要求当事人5日内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至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10000.00元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