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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金叶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02MABYP6U79R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玉林市玉州区桂和路23号城央时代小区1幢1层01、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区市监处罚〔2024〕71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4日期间,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其他烟摊购进卷烟13个品种22条,价值5620元的卷烟摆放在玉林市玉州区二环北路北侧龙表河西侧城央时代小区1幢1层01号商铺的玉林市玉州区金叶便利店经营,至2024年1月14日检查时还有以下卷烟:真龙(海韵)2.5条、芙蓉王(蓝)0.9条、黄金叶(乐途)0.7条、娇子(X)1.4条、芙蓉王(硬)1.5条、中华(硬)0.9条、真龙(美人香草)1.3条、贵烟(跨越)1.3条、钻石(荷花)1.7条、真龙(佳韵)1.1条、真龙(凌云)1.6条、芙蓉王(硬红宝石84mm)0.9条、玉溪(软)0.5条,共计卷烟13个品种16.3条,价值4755元的卷烟摆放在其位于玉林市玉州区二环北路北侧龙表河西侧城央时代小区1幢1层01号商铺的玉林市玉州区金叶便利店零售。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4日期间共销售了5.7条卷烟,销售额共865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具体记账也无任何进货发票、票据或凭证,当事人承认卖出去的5.7条香烟获得利润100元。至案发时止,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3]12号)等文件规定,玉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对查获当事人的涉案卷烟核定其总额为4755元。当事人也认可玉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对涉案卷烟专卖品核定的价值4755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玉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证实了本案的案件来源;证据(二):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经营卷烟零售,至案发时止,经营卷烟零售期间的销售额为人民币865元;证据(三):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3张,证实了当事人经营卷烟零售的现场情况及电脑销售记录情况;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身份;证据(五):当事人的委托书一份,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在处理本案中的权限;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七):当事人经营卷烟零售购进、库存清单价格统计表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卷烟零售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650元。以上两项合计1750元。
1650.00元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6
2
玉区市监处罚〔2023〕306号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卷烟零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0.00465万元|罚款0.22万元
2200.00元
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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