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洁每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开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4MA617G9X8J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双城路2号附1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22
(2023)渝0103民初3767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洁每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分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2-04-01
(2022)渝0104民初1977号
产品责任纠纷
王**
重庆洁每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分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3
2022-03-02
(2022)渝0104民初36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杜*
重庆洁每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分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4
2021-09-15
(2021)渝0104民初565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杨*
重庆洁每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分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14
2022-04-01
(2022)渝0104民初1977号
产品责任纠纷
王**与重庆洁每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07
2021-09-30
(2021)渝0104民初565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杨*与重庆洁每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6〕115号
经查,重庆洁每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4日,负责人为王开奇,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双城路2号附19号,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4MA617G9X8J;类型:分公司;负责人:王开奇;经营范围主要为: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001041009195;主体业态:食品销售负责人(商场超市);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直接入口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有效期:2026年4月28日。2025年1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检查发现仅有6袋秀林竹叶糕,外包装信息有:食品名称:秀林竹叶糕;产品类别:热加工(蒸煮类);配料:糯米、大米、红糖、白砂糖。食用方法:1、不开袋沸水中煮10分钟;2、开袋后蒸10分钟;3、微波炉加热4分钟致软糯。产品标准代号:GB/T2097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51152301010;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4月01日;储存条件:阴凉干燥处,冷藏口感更佳;制造商:宜宾市江安县秀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黄泥村黄泥坝组;电话:13094584494、13086541626;食品用塑料包装生产许可证号:川XK16-204-00143等。6袋秀林竹叶糕未开封,放在货架上待售,销售价格为6.8元/袋,生产日期均为2025年4月1日,检查时均已过期,为控制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已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6袋秀林竹叶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2025年5月5日,在重庆庆芮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ABW7762C,地址:重庆高新区虎溪街道景阳路39号8栋7-15)购进上述秀林竹叶糕,生产日期4月1日批次,共购入250g/袋该产品10袋;当事人已建立销售台账,商品编号:【01213089】秀林竹叶糕250g;除我局检查时扣押的6包外,具体情况如下:2025年6月13日、6月30日、7月3日分别销售1袋秀林竹叶糕,共计销售3袋(有效期内销售);从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反推,12月24日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时仅有6袋秀林竹叶糕在售,生产日期均为2025年4月1日,我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6袋该产品进行了扣押,举报者贾龙购买1袋,2025年6月13日、6月30日、7月3日各销售1袋,共计10袋该批次秀林竹叶糕;因此得出结论,当事人2025年4月1日批次的10袋秀林竹叶糕去向已调查清楚;事后当事人及时制定了整改措施、组织员工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配合调查、如实陈诉违法事实、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等,应当从轻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六十条,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主动赔偿消费者损失,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提交整改报告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本局拟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3.18元;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