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燕南伟业粮油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雁南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81R2W0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赛里木湖路20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4
(2025)新0106民初14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滚食网供应链有限公司
新疆燕南伟业粮油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5)5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食品安全总监刘从军和内勤工作人员樊晶晶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自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20日期间,已连续三次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经查询我局行政处罚档案,已核实确认对新疆燕南伟业粮油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上述三次行政处罚的事实;因此,2025年6月13日至1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北京华测食农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对新疆燕南伟业粮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场所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的50条问题,已不适用“该公司未落实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相应条款的处罚”,而应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进行处罚。 2025年7月18日,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再次进行调查,在该公司厂区办公室公示栏上张贴有《新疆燕南伟业粮油科技有限公司文件》和食品安全总监刘从军的照片,文件中明确“刘从军”负责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公示栏上张贴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李雁南”的照片,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新疆燕南伟业粮油科技有限公司文件》及《关于对食品安全员的任命决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雁南制作了《询问笔录》,对该公司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再次进行了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据此条规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李雁南和食品安全总监刘从军应受到从业限制的处罚。 另查明,自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期间,当事人生产的食用油经7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监测结果均发现异常,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8月28日、2024年12月26日、2025年3月14日、2025年6月11日、2025年7月18日分别向当事人下发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已签字盖章确认。从以上抽检结果分析可以看出,当事人生产的食用油长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新疆燕南伟业粮油科技有限公司停产停业; 2、吊销新疆燕南伟业粮油科技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3、新疆燕南伟业粮油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雁南”、食品安全总监“刘从军”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2
乌头市监处罚〔2024〕82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