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虾沾总店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康鹏翔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02MAB0YLXJ5M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民乐园万达广场7幢7单元1层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新市监处罚〔2026〕592号
当事人在将经营场所由西安市新城区民乐园万达广场7幢7单元70104室迁至西安市新城区民乐园万达广场7幢7单元70102室后,放弃70104室的营业执照“西安市新城区虾沾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02MAB0GYE650)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陕XCY20226101020318)后,使用了70102室的营业执照“西安市新城区虾沾总店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02MAB0YLXJ5M)和伪造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调查中,当事人对使用伪造的小餐饮经营许可开展食品经营许可证活动的违法行为认可无异议。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伪造的小餐饮经营许可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中,通过美团、淘宝闪购、抖音平台渠道进行线上销售,同时也提供线下就餐。本案在调查中,当事人主张2024年6月30日至2024年12月因照顾婴儿并未营业,提供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4日美团平台的结算记录,证明期间该渠道累计收入3887.6元;提供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4日抖音平台的结算记录,证明期间该渠道累计收入0元;提供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月14日淘宝闪购平台的结算记录,证明期间该渠道累计收入5078.52元。调查中,因当事人未建立账本、无法提供线下等其他渠道的收款记录等违法所得证据,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的微信以及支付宝账号收款记录,亦无法准确核实与该店使用伪造的小餐饮经营许可开展食品经营活动行为有明确联系的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情况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当事人全部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但是其中部分违法所得能够确定的,可以将该部分款项认定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规定的情形,故认定当事人经营西安市新城区虾沾总店餐饮店期间通过美团、淘宝闪购、抖音平台经营的违法所得为8966.12元,除上述三个平台外,其他渠道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
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伪造的国家证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8966.12元人民币;2、罚款18500元人民币;罚没合计27466.12元人民币。
18500.00元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