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北方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长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2MA18XUQH2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十二道街5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里市监处罚﹝2024﹞104号
经查明,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北方分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在网站http://citsshj.com上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打造最性价比的行程”、“最小资待遇”、“最牛A的景点集”、“最顶尖的赠送”等内容的宣传用语,涉嫌使用了广告绝对化用语。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北方分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发布该广告至今,浏览量累计66次。上述事实,主要在以下证据证明:1、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4、网站截图1份,证明该广告的浏览量;5、案件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6、涉案广告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含有极限用语的广告的事实。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