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淳安留军货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牛桂敏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7MA2KK64R0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东兴路120号创先公寓7614号房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路政罚﹝2025﹞40168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0日07时09分,兰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线K364+300检查时发现淳安留军货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淳安留军货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叁仟零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兰溪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叁仟零捌拾元整。
3080.00元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0
2
杭路政罚〔2025〕90330
2025年10月14日8时23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姜建勇、余笔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10-1115:33:38车号为浙A29C22在X724(淳开线)千岛湖方向K68+24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9.9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8.9吨。
-
14490.00元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28
3
杭路政罚﹝2024﹞90382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27日14时43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330国道)开化、千岛湖方向K456检查时发现淳安留军货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淳安留军货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淳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3880.00元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15
4
杭路政罚﹝2024﹞90370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26日18时13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330国道)开化、千岛湖方向K456检查时发现淳安留军货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淳安留军货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淳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9210.00元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12
5
杭路政罚﹝2024﹞90369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21日12时47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330国道)开化、千岛湖方向K456检查时发现淳安留军货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淳安留军货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壹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淳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壹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6215.00元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12
6
杭路政罚﹝2024﹞90365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23日14时33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330国道)开化、千岛湖方向K456检查时发现淳安留军货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淳安留军货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淳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5775.00元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11
7
杭路政罚﹝2024﹞90360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5月18日11时40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330国道)千岛湖、建德方向K432+800检查时发现淳安留军货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淳安留军货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淳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4645.00元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11
8
杭路政罚〔2024〕90358
2024年4月29日8时52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姜建勇、余笔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4-27 14:43:43车号为浙A10C70在G330(330国道)开化、千岛湖方向K456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8.68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68吨。
-
3880.00元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11
9
杭路政罚﹝2024﹞90325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25日16时14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330国道)开化、千岛湖方向K456检查时发现淳安留军货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淳安留军货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淳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3850.00元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4-06-18
10
淳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74号
当事人淳安留军货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实施了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决定书内指定银行及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