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福祥苑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利辉 | 注册资本:1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2MA6MENKQ7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虎乡大道福祥苑3-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双处罚〔2026〕109号
双柏福祥苑超市于2026年4月5日从一个送货上门的售货者处购进标称“南孚?”聚能环5无汞碱性5号电池(有效期10年,生产日期及批号:2026-03,执行标准:GB/T 8897.2,企业名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厂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50粒、“南孚?”聚能环5无汞碱性7号电池(有效期10年,生产日期及批号:2026-03,执行标准:GB/T 8897.2,企业名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厂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100粒和获得标称“南孚?”无汞碱性1号电池(有效期七年,生产日期及批号:2026-01,执行标准:GB/T 8897.2,企业名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厂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赠品2粒,摆放在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虎乡大道福祥苑3-12号双柏福祥苑超市销售。上述7号电池、5号电池进价均为1.50元/粒,销售价分别为7号电池2.50元/粒、5号电池2.50元/粒、1号电池5.00元/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别,上述标称“南孚”注册商标碱性电池非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系假冒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牌注册商标生产的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2026年7月21日案发时,双柏福祥苑超市自用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1号电池1粒,已售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7号电池24粒、5号电池39粒,获违法所得63.00元。按销售价格计算,双柏福祥苑超市涉案销售侵犯他人“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电池152粒、货值金额为385.00元。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伪造、仿冒生产、销售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当事人购进销售假冒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电池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行为。
当事人购进销售侵犯他人“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无汞碱性电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152粒,货值金额为385.00元,并售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电池63粒,获违法所得63.00元,且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经营主体身份和索取产品合格证及进货凭证,不能证明电池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其行政处罚。但不知道所销售的电池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并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酌定处罚种类和其中的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5号电池11粒、7号电池76粒、1号电池1粒;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00元;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63.00元。
400.00元
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