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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沙热斯但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牙生·买合木提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78Y04AX7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团结辖区孔雀蓝湾2幢1层5、6、7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5〕5538号
2025年1月17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思颐、关明辉,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对2022年度、2023年度年报数据检索分析,发现库尔勒吉鼎商贸有限公司等175家企业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涉嫌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我局于1月17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的公告栏上发布了《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示企业改正未年报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行为的公告》及企业名单,提醒上述企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企业年报补报工作,或与我局联系确认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2025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对2022年度、2023年度年报数据再次比对,发现上述175户企业中170家企业在下发了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公告后仍未参加年报补报。此外,行业主管部门推送、日常监管中,发现新疆农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617家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对上述787户企业我局于2月18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的公告栏发布《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改正企业未年报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行为的公告》及责令改正企业名单,责令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的企业进行筛查,并对比“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数据核对后,发现上述787家企业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在调查取证期间,我局通过中国邮政邮寄2次信函的方式,再次敦促库尔勒吉鼎商贸有限公司等787户企业收到信件3日内及时办理企业年报补报工作,或确认在正常生产经营,或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经查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通过发行政提示公告、责令改正通知书,通过中国邮政2次以信函的方式核查,与库尔勒市税务局比对名单,确认2025年4月17日立案调查的库尔勒吉鼎商贸有限公司等787户企业中:库尔勒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2
巴库市监处罚〔2025〕3300号
2025年1月17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思颐、关明辉,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对2022年度、2023年度年报数据检索分析,发现库尔勒市醉酒仙商行等5911户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涉嫌构成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我局于1月17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的公告栏上发布了《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示个体工商户改正未年报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行为的公告》及名单,提示上述个体工商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年报补报工作,或与我局联系确认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按规定变更或注销登记。 2025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对2022年度、2023年度年报数据再次比对,发现上述5911户个体工商户中还有5734户个体工商户在下发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公告后仍未参加年报补报;此外,行业主管部门推送、日常监管中发现库尔勒小时代玉器店等44家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对上述5955户个体工商户我局于2月18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的公告栏发布《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改正个体工商户未年报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行为的公告》及责令改正名单,责令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筛查,并与“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数据比对后,发现上述个体工商户中还有5698户个体工商户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或“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在调查取证期间,我局通过中国邮政邮寄2次信函的方式,再次敦促库尔勒市醉酒仙商行等5698户个体工商户收到信件3日内及时办理企业年报补报工作,或确认在正常生产经营,或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直至截止日期,上述5063家个体工商户仍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 经查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发行政提示公告、责令改正通知书,通过中国邮政2次以信函的方式核查,确认2025年4月17日立案调查的库尔勒市醉酒仙商行等5698户个体工商户中,5063家个体工商户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3
巴库市监孔雀所{2023}230号
经查明2023年5月19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到巴州沙热斯但商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没有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60号令)第三条、第十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巴库市监食消〔2023〕02号),要求该公司配备、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2023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时未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当事人因出车祸原因,把该项工作交办给经理办理,但该经理家中有事未上班,所以没有完成该项工作。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8-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