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若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容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MACCAAE51Q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南路136号51栋润达百货4楼4089-5(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处罚〔2026〕284号
2024年5月,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开设网店,网店名称为“总排营养保健专营店”,店铺主要售卖维生素糖果等预包装食品,2025年6月,当事人通过“拼多多”、“淘宝” 平台购进“蛹虫草黄精玛咖蛹虫草片”“德国小钢炮人参牡蛎片压片糖果”、和“阿瑞斯AresT黑金刚人参玛咖牡蛎片”产品,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购买产品后,通过插件“妙手”一键在网店上架了产品链接和宣传内容,产品上架后,宣传内容未进行过修改。
2026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检查,经核实产品标签,产品为预包装食品。同时,执法人员对涉事网店销售的产品宣传页面以及销售情况进行电子取证,网店在产品标题处使用“一粒一想就硬”、“金枪丸不倒”、“成人男性房事用品”、“男用延时口服”用语,图片上标注了“别贪吃”、“劲大”、“开房急用”、“一粒一整晚”字样,上述宣传内容暗示产品存在“壮阳”功效。
本局于2026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期限内提供宣传上述功效的科学依据、功效评价及相关试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当事人在期限内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壮阳”功效的科学依据、功效评价及相关试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构成对产品的功能作引人误导的宣传行为。涉及虚假宣传内容仅“壮阳”一项,2026年4月17日,当事人已主动删除虚假宣传内容并下架涉案产品,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案涉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现场制作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6360902396430381ZX、XBJ26360902396430383ZX、XBJ26360902396430384ZX、XBJ26360902396430386ZX)。2026年5月9日,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出具了《检验报告》(No:HZ26-SP-08105、No:HZ26-SP-08106、No:HZ26-SP-08107、No:HZ26-SP-08108),检验结论显示产品均未添加他达拉非,西地那非,伐地那非等物质,不构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品物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二编第二十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涉及 1 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内容;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下,社会影响较小,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1-1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