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焦点烤羊腿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艳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6MAD3MEJQ5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立新社区3委清华家园2号楼8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棱市监处罚〔2026〕12号
绥棱县焦点烤羊腿店(负责人李艳姣)于2026年03月21日购进的内蒙古澳菲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羔羊带骨羊颈1件15.94kg,生产日期2026年03月01日,保质期至2028年02月29日,索取了相关票据(购进票据、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供货商哈尔滨市道外区鑫茂源牛羊肉批发商行资质),但未记录食品台账(供应商名称、购货商地址、进货日期、批次、数量、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到位,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026年04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绥棱县焦点烤羊腿店进行复查。针对2026年03月27日检查中该店未记录食品台账事实(包括供应商名称、购货商地址、进货日期、批次、数量、保质期等),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店相关记录,发现该店仍未建立或补录上述羔羊带骨羊颈的进货台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该店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整改,经营者认错态度较好。综合考虑经营规模、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为,
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建议: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500.00元
-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