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余天华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天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8MA6G28L33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马山镇清江村新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湄市监处罚[2023]219号
经查,湄潭县余天华副食店销售的七度空间少女系列卫生巾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案批次产品系当事人于2022年3月21日从其供货商朱克礼处购入,进购及销售情况如下:七度空间少女系列卫生巾(1)型号:日用10片,货号:QSC6110,购入价140元/箱,售价为9元/包,销售了131包;(2)型号:夜用10片,货号:QSC6210,购入价140元/箱,售价为9元/包,销售了75包;(3)型号:超长夜用8片,货号:QSC6808,购入价170元/箱,售价为10元/包,销售了74包。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16680元,违法所得25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鉴定证明(报告编号:2023110060),证明销售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商标注册证(七度空间)、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明产品的商标专用权。
3.恒安(川贵)区域合同〔2023〕第(遵义006)号-湄潭县鑫昊日用品店,证明送检人杨胜勇的资质。
4.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及法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的事实。
2024年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湄市监罚告〔2023〕2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
罚款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