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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元果蔬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秀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0MA7F9Y5H6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蔡家集贸市场内水果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6〕21号
现查明,当事人主要经营鲜肉零售业务,将零售鲜肉通过电子计价秤称重后销售给顾客。因临近过年,当事人在原有电子秤(永洁)的基础上于2025年12月21日增加了一台电子秤(型号:HY-799)。将1kg砝码放在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上,其中永洁电子秤显示的读数为1kg,型号为HY-799的电子计价秤显示读数为1.1kg。 另查明,当事人已通过网络购物平台重新购买了全新的电子计价秤。...[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HY-799)1台;2.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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