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泊尔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军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3MADQHMGGXH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22号城发大厦8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回)应急罚〔2025〕3号
2025年4月2日11时30分左右,内蒙古泊尔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回民区塞纳酒店发生一起一般触电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8万元人民币。经区应急局现场初步调查,建设单位内蒙古泊尔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装修工程承包给了施工单位临河区德逸装饰设计部,临河区德逸装饰设计部将电路铺装及改造工程转包给了李海渊(死者)。李海渊(死者)在改造电路过程中死亡。 事故现场未造成破坏,事故未对建筑结构和周边环境造成破坏。 2025年5月13日内蒙古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蒙迪安司法鉴定中心〔2025〕病理鉴字第100号),鉴定意见为:李海渊死因符合电击死。间接原因分析:内蒙古泊尔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将装修施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临河区德逸装饰设计部(未取得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2)未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项目管理混乱。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内蒙古泊尔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一档: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一档: 处 3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不含)以下重伤,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 万元以上 65 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 340000 元(叁拾肆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340000.00元
回民区应急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