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捞派餐饮有限公司玉环市双港路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童利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1MA2HGYRR9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8号(吾悦广场四楼4022-2、4023、4025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浙经信罚决字﹝2024﹞第000410号
当事人于2024年7月31日在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8号(吾悦广场四楼***商铺)实施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中《浙江省无线电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六条和第七条关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且不具有危害后果严重情形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使用的2台对讲机,型号为***,生产厂家为***,出厂编号分别为***和***;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没收违法使用的2台对讲机,型号为TC-320U(1),生产厂家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出厂编号分别为Z04BLC4785和Z04BLC4660;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