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少松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22573374712E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辽阳镇沙河路西鑫城国际3号办公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8
(2022)晋0722民初744号
不当得利纠纷
胡**
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左权县人民法院
2
2021-11-30
(2021)晋11行初75.1号
行政其他
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1-30
(2021)晋11行初75号
行政行为
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11-18
(2021)晋民终7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郭*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5
2021-11-18
(2021)晋11行初75号
行政行为
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左权县人民政府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10-19
(2021)晋07民终19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左权县通瑞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6-30
(2021)晋0722民初3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左权县通瑞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左权县人民法院
8
2021-06-09
(2020)晋07民初2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06-09
(2020)晋07民初2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郭*,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5-08
(2020)晋07民初2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1
2022-01-13
(2022)晋0722财保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14406277.26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29
2020-12-16
(2020)晋0722民初12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杨**、苏**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7329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3-22
2020-12-15
(2020)晋0722民初1207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郝**与苏**、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04
2020-06-05
(2020)晋07民初28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29
2020-12-10
(2020)晋07执异117号
其他执行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9-27
2020-05-25
(2020)晋0722执73号之二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7-31
2020-07-29
(2020)晋0722民初837号
合同纠纷
李*与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权县通瑞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7-01
2020-04-25
(2020)晋07民终553号
合同纠纷
宋*、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6-30
2020-04-23
(2020)晋07民初2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0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4-28
2020-04-07
(2020)晋0722民初20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国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左权市监执队处﹝2023﹞11号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国宾地产”发布的广告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禁止情形,无法计算广告费用。以上事实有上级推送线索材料、询问笔录、广告截屏打印件等相关材料予以佐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2、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真实;3、询问笔录及广告截屏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4、上级推送线索材料4页,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罚款2.0万元;
20000.00元
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