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沾河刘老五蔬菜水果粮油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林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82MA1B2WAA2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局和谐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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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大连池市监处罚〔2024〕10012号
2024年10月10日,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沾河分局执法人员周晓南、杨莹着装整齐到位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沾河北岗的“五大连池市沾河刘老五蔬菜水果粮油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过期食品“格秋山牌全脂甜奶粉”共3袋,规格:350克(14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日保质日期12个月,已过期7天;“红峰冷面调料”共3袋,规格6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已过期60天;“红峰冷面调料(干料)”共2袋,规格5g/袋,生产日期2022年5月30日保质期18个月,已过期310天;“佐香园绵白糖”共1袋,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1月27日保质期18个月,已过期83天;“菓茗悠悠荔枝红茶”共2瓶,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23年3月17日保质日期12个月,已过期173天。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过期食品“格秋山牌全脂甜奶粉”、“红峰冷面调料”、“红峰冷面调料(干料)”、“佐香园绵白糖”、“菓茗悠悠荔枝红茶”共11袋(瓶)。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于2024年10 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材料,无法查证购进日期及数量,现场检查及当事人口述可知其销售的食品“格秋山牌全脂甜奶粉”进货价格18元/袋,销售价格20元/袋,共销售7袋;“红峰冷面调料”和“红峰冷面调料(干料)”进货价格0.2元/袋,销售0.33元/袋,共销售15袋;“佐香园绵白糖”进货价格4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没有销售;“菓茗悠悠荔枝红茶”进货价格2.5元/瓶,销售价格3元/瓶,共销售10瓶;商品总计销售额为175元。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复查,未发现过期食品,随机检查的调料已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过期食品,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积极整改,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减少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属于减轻处罚的内容。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食品11袋(瓶);
2.没收违法所得175.0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5175.00元。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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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2
五大连池市监处罚[2023]95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5.《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1份,证明我局委托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商品真伪的事实。
6.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系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为初次违法。
2023年0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五市监告【2023】第9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 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0.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元
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