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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广舒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秀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11MA31EH8820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印斗北路188号309室之十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集卫传罚﹝2025﹞005号
我局接社会举报称其在淘宝购买的厦门广舒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消毒产品“广舒平华佗烧烫伤紫草抑菌膏”只有消毒作用,没有治疗烧烫伤的功效。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前往该公司注册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印斗北路188号309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该公司营业。经调查,厦门广舒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营业地址为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软件园三期B区02栋1202-2室,“广舒平”为厦门广舒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广舒平华佗烧烫伤紫草抑菌膏”为厦门广舒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南阳力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在1688网站销售,首次上市前并未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生产方为产品责任单位。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该产品属于第二类消毒产品,产品责任单位应在首次上市前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广舒平华佗烧烫伤紫草抑菌膏”的命名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烧烫伤”。厦门广舒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南阳力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共计进货500盒。在1688网站上销售21单45盒,销售金额共计157.50元,现产品已从1688网站上下架。剩余产品455盒已寄送给南阳力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退货。
当事人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行为违反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2017年修订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1个品种,配合整改,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闽卫规﹝2022﹞3号﹞附件对《消毒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8条第2款,建议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柒元伍角﹝157.50﹞。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广舒平华佗烧烫伤紫草抑菌膏”的命名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的行为违反了《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厦卫政法﹝2024﹞81号﹞附件《厦门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9条,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综上,对当事人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行为建议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柒元伍角﹝157.50﹞。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广舒平华佗烧烫伤紫草抑菌膏”的命名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的行为,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2000.00元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健康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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