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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恭城诚宇饰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黎平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32MAE2610L1A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县恭城镇高洲村六洞源(原闽宏砖厂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市环恭城罚〔2025〕4号
桂林恭城诚宇饰品有限公司租用钢架厂房用于生产,于2024年11月开始建设一条饰品加工生产线,11月底建设完成,12月投入生产。主要建设工程包括原料区、成品区、喷绘区、注浆区、彩绘区、喷漆区、抛光区等,建成了1条饰品加工生产线。共有17个操作台。主要设备有4台真空机、5台喷绘机、2台彩绘机、2个喷漆台、3组水抛光机。该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未获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叁拾元整(¥4730元整)
4730.00元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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