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公主岭温州商城东达五金电料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少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4YP102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公主岭温州商城五区裙房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39号
你单位销售国家已经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东北照明灯”,购进数量为10个,购进价格为1.00元/个,至执法人员检查为止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2.00元/个,共计销售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2.00元-1.00元)X10=10.00元。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接到举报称:其于公主岭市公主岭温州商城东达五金电料商店购买的“东北牌照明灯泡”标注执行标准:GBT10681-2004已经废止。认为该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025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公主岭市公主岭温州商城东达五金电料商店进行现场核查。该店处正常经营状态,现场未发现被举报商品现货,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播放举报人所提供购买录像,当事人承认被举报商品为该店销售。
2025年4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市监罚告﹝2025﹞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88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处罚款5.00元。
5.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