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城关镇小胡摩配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洪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48XFET9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郧西县城关镇鑫华汽车修理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4〕68号
现已查明,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1、“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857Z,系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在无锡电动自行车厂采购,购进4辆,进货价1400元/辆,标价3499元/辆,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3996元,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于2023年12月26日返厂退货2辆,库存2辆,无违法所得;2、“电动自行车”,型号TDR2997Z,系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在在无锡电动自行车厂采购,购进5辆,进货价1500元/辆,标价3799元/辆,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8995元,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于2023年12月26日返厂退货3辆,库存2辆,无违法所得。报经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不合格的该2个批次共4辆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郧西市监城责改﹝2023﹞2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当事人现场签收。2023年12月2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扣押的不合格产品(型号为TDT2857Z的电动自行车2辆、型号为TDR2997Z的电动自行车2辆);
2、罚款人民币11546.85元。
11546.85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