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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延存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永珍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1MA2YJPQX91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泉安中路1387号13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6
(2025)闽0582民初22232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蒋**,康**
晋江市延存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吴**,陈*
晋江市人民法院
2
2025-11-26
(2025)闽0582民初16590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福建省金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吴**,晋江市延存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陈*
晋江市人民法院
3
2025-11-18
(2025)闽0582民初22232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蒋**,康**
陈*,晋江市延存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吴**
晋江市人民法院
4
2025-08-27
(2025)闽0582民初5416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康**,蒋**
吴**,陈*,晋江市延存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5
2025-07-21
(2025)闽0582民初5416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康**,蒋**
晋江市延存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陈*,吴**
晋江市人民法院
6
2025-04-08
(2025)闽0582民初5416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康**,蒋**
吴**,陈*,晋江市延存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7
2024-12-02
(2024)闽0213民初3817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李**
泉州市魅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吴**,晋江市延存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8
2024-05-13
合同纠纷
傅**,傅**
泉州市延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市延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吴**,陈*
南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6
(2025)闽0582民初22232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蒋**,康**
晋江市延存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吴**,陈*,泉州市延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晋江市人民法院
2
2025-12-08
(2025)闽0582民初22232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蒋**,康**
晋江市延存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吴**,陈*,泉州市延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晋江市人民法院
3
2025-12-05
(2025)闽0582民初16590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福建省金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晋江市延存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吴**,陈*
裁判文书
晋江市人民法院
4
2025-10-09
(2025)闽0582民初16590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福建省金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晋江市延存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吴**,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晋江市人民法院
5
2025-09-26
(2025)闽0582民初5416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蒋**,康**
晋江市延存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陈*
裁判文书
晋江市人民法院
6
2025-07-25
(2025)闽0582民初5416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蒋**,康**
晋江市延存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吴**,陈*,泉州市延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晋江市人民法院
7
2025-06-03
(2025)闽0582民初5416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蒋**,康**
晋江市延存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吴**,陈*,泉州市延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晋江市人民法院
8
2025-01-06
(2023)闽0205民初2478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李**
吴**,陈*,晋江市延存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市魅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延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9
2024-11-01
(2024)闽0583民初839号
合同纠纷
傅**,傅**
泉州市延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吴**,陈*
裁判文书
南安市人民法院
10
2024-10-15
(2024)闽 0213民初 3817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李**
吴**,陈*,晋江市延存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市魅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延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狮卫公罚﹝2023﹞1007号
石狮市延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
1000.00元
石狮市卫生健康局
2023-07-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