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陵川县平城镇雨丽副食蔬菜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雨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4MA0H1KY17B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平城镇东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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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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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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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市监处罚〔2024〕146号
2024年9月10日,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推送的投诉,投诉人称其“2024年9月7日在陵川县平城镇雨丽副食蔬菜部购买的辣条过期”。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就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情况如下:1、该店正常经营,现场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2、该店经营场所内中间货架的第一层上放置有待售的“黄鹏飞”大龙虾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3月10日,保质期160天)5袋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进票据和供货商的有效资质。3、执法人员现场报经领导批准后对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黄鹏飞”大龙虾调味面制品实行了强制扣押措施,并对其下达了《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陵市监强制【2024】32号);4、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经营者郭雨丽当场签字并确认。经初步核查,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0日报经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1、现场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黄鹏飞”大龙虾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3月10日,保质期160天)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从陵川县李粉玲百货超市购进的,询问当日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大龙虾调味面制品的购进票据和供货商的有效资质;2、经过对经营者郭雨丽的询问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该批次大龙虾调味面制品共购进了10包(袋),购进价格是0.32元/包(袋),售价是0.5元/包(袋);销售了5包(袋);3、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于2024年9月7日销售了一包该批次的大龙虾调味面制品,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截止现场检查时,现场剩余5包。4、因为是现金交易,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故销售的其余4包无法确定其在销售时是否超过保质期,其货值金额为:6包×0.5元/包=3元;违法所得为:1包×0.5元/包=0.5元,不足一千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140524002024090773033284)一份(附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图片打印件两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0月9日,对该店经营者郭雨丽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以及获利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大龙虾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3月10日,保质期160天)购进票据一页、供货商资质一份,证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渠道和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开展整改的情况; 证据(五):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初次违法。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
1、罚款1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黄鹏飞”大龙虾调味面制品5包(袋); 3、没收违法所得0.5元。
1000.00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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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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