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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晶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坤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5MAG0K9Q80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鸣凤镇凤仪路156号南门村委会综合楼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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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远安市监处罚〔2026〕21号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处于使用状态的冰箱中存放有超过标称保质期的“双汇牌鸡肉火腿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牌鸡肉火腿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攸县香干”作为主要原料,用于制售菜品“小炒攸县香干”,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6元,并处罚款4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6元,并处罚款4000元。
4000.00元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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