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威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明佳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81MA5KAQE090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桂平市长安工业园区(长安大道与规划三路西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26
(2022)桂0702民初19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
广西威颜食品有限公司,钦州协盛百货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2
2022-07-26
(2022)桂0702民初19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
广西威颜食品有限公司,钦州协盛百货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浔)应急罚〔2025〕34号
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5000.00元
桂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5-06-20
2
贵环罚字﹝2024﹞4014号
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34625.00元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6
3
﹝浔﹞应急罚﹝2023﹞33号
1.锅炉房内的电机有两处转动装置无防护盖;2.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事实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桂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3-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