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卞新明 | 注册资本:1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12MA1WC9235Q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金霞路555号圆宏大厦1号楼80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3
(2025)苏0612民初4635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陈**
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南通中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服务屮心,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3
(2025)苏0612民初4287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赵**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服务中心,南通中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4
(2025)苏0612民初4635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陈**
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南通中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服务屮心,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04-18
(2025)苏0612民初4635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陈**
南通中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服务屮心,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5
2025-04-18
(2025)苏0612民初4287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赵**
南通中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服务中心,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6
2025-01-15
(2024)苏06民终6514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服务中心,张**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天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南通扬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9-09
(2024)苏0612民初3530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张**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扬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天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服务中心,南通中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8
2024-07-31
(2024)苏0612民初3530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张**
南通中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服务中心,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南通扬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天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9
2024-07-30
(2024)苏0612民初3530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张**
南通中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服务中心,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南通扬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天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4-06-12
(2024)苏0612民初3530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张**
南通中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天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03
2023-01-10
(2022)苏0612民初19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南通中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均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84635.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州市监处罚﹝2025﹞X00096号
现查明:根据通发改费备(2020)15号文,紫麟铭苑的普通商品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执行综合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五级服务标准。按规定多层、小高层物业公共服务价格最高收费标准为1.70元/m2.月,下浮不限。截止案发,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仍属前期物业,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执行上述政府指导价。本案当事人自2023年3月起在上述紫麟铭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25年6月24日,已按照上述1.70/m2.月的标准,向服务对象收取了物业服务费总计1592284.84元。 经查,截止案发,当事人未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过满意情况测评;在管理处进行物业服务接待的时间为每日8:30到18:00,未满12小时,不符合《通州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中所规定的综合管理服务五级标准。 当事人保安巡更每日9次,时间间隔超过2小时;主出入口未配备双人值勤和6:00-20:00立岗,不符合《通州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中所规定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五级标准。 本案当事人为紫麟铭苑业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因无法确定实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根据《通州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审核(备案)表》(通发改〔2023〕9号),在上述紫麟铭苑以40元/月的标准收取人防车位、产权车位的汽车停放费,以5元/次的标准收取临时停车费,截止2025年6月14日,当事人共计收取上述汽车停放费63530元,截止2025年6月共收取临时停车费11329.87元。当事人在收取了上述车位的汽车停放费的同时,在该小区公共能耗代收代缴的费用中,重复收取了地下车库能耗:包含人防消防用电、防火消防负荷用电(共六个分区)、防火非消防负荷用电(一、二、五、六分区)、地库消防用电(共四个分区)、地库一、二分区动力用电。当事人自2023年3月份交房起,以0.5元/月/m2的标准,预收公共能耗费用,2024年2月底公示了《南通中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上麟府物业服务中心(包干制)2023年3月-2024年1月公共能耗代收代缴公示表》,其中实际多收上述地下车库相关能耗费用总计91769.60元。2025年2月公示了《南通中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上麟府物业服务中心(包干制)2024年2月-2025年2月公共能耗代收代缴公示表》,经剔除该时间段内专用于地库的公共能耗后,各户本期余额均依然为负数,故该次公示结算未产生多收价款。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能够确定的违法所得为91769.60元,总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所列行为;当事人重复收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75000元。
75000.00元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