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世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0MA17WGJM4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净月开发区玫瑰谷小区C1-H-5-101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净处罚[2024]22号
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共有1台电子秤在使用,现场未发现有缺斤短两的违法行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台“ACS-30电子台秤”在未经检定的情况下,继续使用销售商品已构成了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经核实,该商家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时间较短,使用频率较低,无法准确计算违法所得,检查之前商家未意识到所使用的计量器具需要每年检定,情节较轻未造成社会危害。执法人员现场已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台未经检定的电子台秤。
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世便利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5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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