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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腾微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方冰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6MA6UPE3D5D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金桥二路256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8
(2023)陕0111民初42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腾微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2
2023-06-02
(2023)陕0111民初747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魏**
陕西腾微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3
2023-05-08
(2023)陕0111民初704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张*
陕西腾微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4﹞1312号
陕西腾微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之《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现责令陕西腾微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820元。
陕西腾微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之《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现责令陕西腾微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820元。
182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2
西浐灞城罚决字﹝2023﹞第1411号
擅自铲除草坪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肆仟肆佰捌拾伍元
4485.00元
市城管执法总队浐灞生态区支队
2023-10-20
3
陕A浐灞环罚﹝2023﹞6号
2023年6月26日23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杜乐(A0112172521C)、孙永岗(A118060357C)在夜间巡查中发现陕西腾微实业有限公司(浐灞腾讯云大数据中心项目)存在未取得夜间施工备案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上述事实,有《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证据为凭。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浐灞环罚〔2023〕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腾微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PE3D5D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金桥二路256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方冰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26日23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杜乐(A0112172521C)、孙永岗(A118060357C)在夜间巡查中发现陕西腾微实业有限公司(浐灞腾讯云大数据中心项目)存在未取得夜间施工备案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浐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杜乐、孙永岗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杜乐、孙永岗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杜乐、孙永岗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浐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8日由执法人员杜乐、孙永岗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27日由苏兴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7日由苏兴让提供,证明本人的身份信息); 7、法人授权委托书(2023年6月27日由苏兴让提供,证明委托人的身份);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2023年6月27日由苏兴让提供,证明法人的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浐灞环罚告〔2023〕00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杜乐 孙永岗 电 话:029-83579659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浐河西路浐灞环卫基地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7月31日
20000.00元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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