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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泽升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泽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8MA5MMRKA9A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良庆区那陈镇进宏南街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良市监处罚〔2024〕231号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花生油 )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5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黄玉户、 周廉义 为办案人员。 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 南宁市泽升油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108600014311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号:GXZF0108000067,有效期至2024年8月10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南宁市良庆区那陈镇进宏南街41号 ,负责人:梁泽升。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3月30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对南宁市泽升油店经营的花生油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接到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FNN20240405868,报告显示该样品花生油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黄玉户、周廉义已于2024年4月28日向该经营单位负责人梁泽升发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若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2024年4月28日,当事人在门店张贴了召回抽样不合格批次花生油的公告,至今日未收到顾客退回所抽样不合格批次花生油及反映由于食用此批花生油而身体不适有关信息。所以对当事人未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为查明事实,经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5月1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南宁市泽升油店2024年1月17日从南宁市刘江飞花生经营以5.45元/斤的进价购进4000斤,总进货金额为21800元整。2024年3月1日当事人用此批花生粒中800斤榨出花生油320斤(销售价14元/斤,货值4480元),同时还产生360斤油渣(销售价格为2.1元/斤,货值756元),至2024年4月28日《检验报告》(№:FNN20240405868)送达当事人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2024年3月1日生产的320斤花生油及油渣”售罄,共获利876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有行为能力 ; 3.询问通知书及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涉嫌经营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花生油 ); 4.供货商资质、采购票据、进货台账等佐证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时履行了索证索票、登记台账的义务 ; 5.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有经营食品资质,执法人员已经将当事人所经营食品(花生油)抽样结果送达当事人; 6.检验报告(№:FNN2024040586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图片(编号:DBJ24450100635131752),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花生油 )不符合要求; 7.当事人陈述说明1份,说明违法实事具体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即“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自由裁量情况说明: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桂市监规〔2023〕3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建议给予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20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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