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洪晶注册资本:516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551781771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滨海南四路58号B幢三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1
(2026)浙0382民初60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筑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2
2026-05-21
(2026)浙0382民初60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中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3
2026-05-15
(2026)浙0382民初29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中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4
2026-05-14
(2026)浙0382民初50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纳蜀科技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5
2026-04-24
(2026)浙0382民初50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巧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6
2026-04-17
(2026)浙0382民初37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友黔甬贸易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7
2025-11-24
(2025)浙0402民初125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瑞帆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8
2023-09-19
(2023)辽01民终14957号
合同纠纷
李*
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5-26
(2023)辽0103民初6253号
合同纠纷
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李*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10
2023-05-15
(2023)辽0103民初6253号
合同纠纷
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李*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9
(2026)浙0382民初29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中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乐清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9
2020-11-03
(2020)浙0382民初878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3
2020-09-07
(2020)浙0382执309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奇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08
2019-11-20
(2019)浙0382民初30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奇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03
2020-10-20
(2020)浙0382民初82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众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03
2020-10-21
(2020)浙0382民初84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7-13
2019-12-23
(2019)辽0104民初2103号
劳动争议
高*与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3787.05元
民事案件
7
2020-07-08
2020-06-11
(2020)辽01民终6794号
劳动争议
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06-29
2019-12-23
(2019)辽0104民初1496号
劳动争议
纪**与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70621.04元
民事案件
9
2020-06-19
2020-06-05
(2020)辽01民终6754号
劳动争议
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6-02
2019-07-29
(2019)辽0104民初2817号
劳动争议
李*与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64369.8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6〕7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生产的2台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5日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不再重复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70元。
25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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