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晶晶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22065521026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双河市83团阿恰尔沟西面10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3
(2025)新2701民初60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
马**,周**
博乐市人民法院
2
2025-06-04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
张**
博乐市人民法院
3
2025-02-21
(2025)新0103民初808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
刘**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4
2024-06-26
(2024)苏1324民初4972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吕*
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
泗洪县人民法院
5
2024-06-14
(2024)苏1324民初4972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吕*
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
泗洪县人民法院
6
2024-04-09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
杨**
夏邑县人民法院
7
2021-10-18
(2021)兵05民终2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精河县天峰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10-18
(2021)兵05民终2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12-28
(2020)宁0202民初526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
邹*,精河县天峰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邓*,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10
2020-05-28
(2020)兵0501民初246号
合同纠纷
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7
(2025)新2701民60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
周**
裁判文书
博乐市人民法院
2
2026-02-02
(2025)新2701民初60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
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博乐市人民法院
3
2025-06-18
(2025)新2701民初15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
张**
裁判文书
博乐市人民法院
4
2025-04-17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博乐市人民法院
5
2024-11-11
(2024)新0104民初10843号
买卖合同
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6
2024-09-10
(2024)新0104民初108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7
2020-10-11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大武口双益模板租赁站
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精河县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邓*,邹*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8
2019-10-25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邹杰、邓昕
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精河县天峰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
开庭传票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9-06-20
(2018)宁0202民初3722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
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精河县天峰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10
2019-05-09
(2018)宁0202民初3722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
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精河县天峰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邓*,邹*
裁判文书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2-14
2024-08-28
(2024)兵0501执3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贺**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9-14
2024-03-15
(2024)兵0501民初159号
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9-14
2024-03-15
(2024)兵0501民初160号
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9-14
2024-03-27
(2024)兵0501民初239号
合同纠纷
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6-27
2023-04-28
(2023)兵0501执1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精河县天峰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3-02-16
2022-12-13
(2022)兵0501执2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精河县天峰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3-02-16
2022-12-08
(2022)兵0501执2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精河县天峰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马**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12-27
2021-06-15
(2021)兵0501民初4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精河县天峰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0575.00元
民事案件
9
2021-11-16
2021-11-01
(2021)兵05民终2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精河县天峰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1-11-11
2021-07-30
(2021)兵0501民初5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精河县天峰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第五师﹞应急罚﹝2025﹞0009号
2025年9月1日,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的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作业现场一具氧气瓶与一具液化石油气罐安全间距不足一米,且氧气瓶处于倒放状态;液化石油气罐瓶口与软管连接处未使用卡箍进行固定;气瓶放置位置与作业现场的安全间距不足十米;循环水池周边临边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该单位于2025年9月16日向第五师应急管理局递交《陈述申辩书》,第五师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9月23日10时15分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重大法制事项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鉴于该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对指出的氧气瓶安全间距、安全警示标识等问题,属于非主观故意,决定从轻处罚。主要证据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第五师应急责改﹝2025﹞0101号﹞和《现场检查记录》﹝第五师﹞应急现记﹝2025﹞0101号;《调查询问笔录》2份;《照片取证单》2份;现场检查音视频资料1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6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责令限期消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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