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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星旗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福瑞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82MA0Y51LE6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安广镇工业园区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0
(2025)吉0882行审1号
行政强制执行
大安市水利局
大安市星旗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大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处罚〔2025〕zh15号
经查,大安市星旗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开始,为安广镇用户更换损坏水表,该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15日,安装更换水表203块,每块350元,共计收取费用71050元。该公司涉嫌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供水计量装置(水表)费用的违法所得共计71050元。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22-2025年安装更换水表总数量及登记表,2022-2025年安装更换水表收据,作为证据材料。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存在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供水计量装置(水表)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节序号320“违法程度一般”的处罚标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供水计量装置(水表)费用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35525元。
35525.00元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2
大市监处罚〔2025〕ZH14号
2025年04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在大安市星旗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库房内存放待安装使用的“航程”牌智能水表(标称制造商:山东远程仪表制造有限公司,符合标准GB/T778-2018;型号:HC-20mm;口径:20)共126台,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水表首次计量检定证明,水表表体上也未见检定标记。当日,执法人员又在大安市星旗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随机对大安市童尚幼儿园、大安市安广镇富贵天成小区使用的水表进行抽查,检查发现在用的水表表体均未见检定标记。 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0月因安广镇政府供水改造工作开始为安广镇用户安装智能水表,至2021年正常安装完 成水表总数量是9230台(居民用户安装7594台;非居民用户安装1636台)。2022年1月至今,维修替换安装完成的水表有203台(浪淘牌水表129台,航程牌水表74台),总计安装使用水表9433台,水表均用于安广镇用户水费的计量结算。该公司提供了水表出库使用记录、安装汇总表及安装明细记录表、维修替换水表安装记录表。该公司安装使用的水表均通过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从生产厂 家购进,进货时对水表产品质量进行了验收,能提供购货合同、发票及部分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 该公司不能提供所有已安装的水表首次计量检定合格 证明,未建立水表计量检定台账。根据执法人员调取的证据及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水表在安装使用之前未进行计量检定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该公司未将水表进行计量检定,便投入安装、使用,水表数量共计9433台。案发后,该公司立即对安广镇全部在用的水表开展计量检定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供了部分已整改完成的水表计量检定合格证明照片。 本案涉案金额、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均未达到涉嫌犯罪案件移交标准。
2025年04月16日,按照市局《大安市整治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部署,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安市星旗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进入该公司库房检查时发现库房内存放待安装使用的“航程”牌智能水表126台,包装箱标签,制造商:山东远程仪表制造有限公司,符合标准GB/T778-2018,型号:HC-20mm、口径:20。合格证标注日期分别为2023年3月27日1块;2023年4月18日25块;2023年4月21日40块;2023年4月25日60块。该公司库存的水表现场均未能提供检定证书,水表表体上也未见检定标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七条“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并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进行检定,并加贴检定标记”之规定。依据《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每台(件)二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万元。”的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00元。
50000.00元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3
大市监处罚﹝2025﹞ZH15号
经查,大安市星旗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开始,为安广镇用户更换损坏水表,该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15日,安装更换水表203块,每块350元,共计收取费用71050元。该公司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供水计量装置(水表)费用的违法所得共计71050元。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22-2025年安装更换水表总数量及登记表,2022-2025年安装更换水表收据,作为证据材料。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35525元
35525.00元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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